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257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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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860869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成都新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5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成都新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成都新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单位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二是未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三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四是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五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管理人、从业人员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二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单位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