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206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7396750000
名        称 关于对万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万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万波

经查,2023926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从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投资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处受让公司股份770万股。2023927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820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926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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