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证监局指导中证新疆调解工作站成功调解辖区首单证券纠纷案件
日期:2019-09-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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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5日,在新疆证监局的指导下,中证新疆调解工作站圆满完成了自承建以来的首单调解案件,这也是“12386”热线直转调解的首单案件,是新疆辖区多元化解纠纷的一次成功实践。在本次调解中,调解员通过电话多方沟通,完成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投资者原有证券账户无法正常办理业务的纠纷问题,取得了纠纷双方的赞同。
在此次纠纷中,投资者因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按照营业部的双录要求本人临柜或通过互联网办理业务,但证券经营机构坚持一般的合规要求,双方各执己见、分歧较大,无法在具体业务办理上达成共识。
对此,在新疆证监局的指导下,中证新疆调解工作站在征询双方意愿后,开展具体调解工作。其一,理清事件脉落,找准争议焦点和纠纷症结,将调解重点聚焦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监护人的明确及其办理权限上。其二,坚持民事纠纷双方自愿调解、调解人居中调解的原则,努力缓和双方情绪,使其从对立走向包容、理解。让投资者明白纠纷有人管、有办法可想、有途径可寻;同时引导证券经营机构进一步学习和理解民事法律规定和业务合规要求,进而提高主体责任意识,拓宽问题解决的思路和办法。其三,坚持民事调解不得违反行政监管法规的底线原则,在此次调解中一再向经营机构强调要特别防范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可能被他人用于证券交易的违规风险,提示经营机构进一步引导监护人及时注销证券账户。
下一步,新疆证监局将继续协助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指导辖区中证新疆调解工作站的具体工作。一方面,始终秉承“讲信修睦,和气致祥”的宗旨,善做矛盾纠纷的“调和剂”,勇做不断创新的“探路者”,践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和使命,持续提升投资者满意度,持续开展好纠纷调解与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另一方面,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推动辖区纠纷调解工作向着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在此次纠纷中,投资者因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按照营业部的双录要求本人临柜或通过互联网办理业务,但证券经营机构坚持一般的合规要求,双方各执己见、分歧较大,无法在具体业务办理上达成共识。
对此,在新疆证监局的指导下,中证新疆调解工作站在征询双方意愿后,开展具体调解工作。其一,理清事件脉落,找准争议焦点和纠纷症结,将调解重点聚焦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监护人的明确及其办理权限上。其二,坚持民事纠纷双方自愿调解、调解人居中调解的原则,努力缓和双方情绪,使其从对立走向包容、理解。让投资者明白纠纷有人管、有办法可想、有途径可寻;同时引导证券经营机构进一步学习和理解民事法律规定和业务合规要求,进而提高主体责任意识,拓宽问题解决的思路和办法。其三,坚持民事调解不得违反行政监管法规的底线原则,在此次调解中一再向经营机构强调要特别防范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可能被他人用于证券交易的违规风险,提示经营机构进一步引导监护人及时注销证券账户。
下一步,新疆证监局将继续协助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指导辖区中证新疆调解工作站的具体工作。一方面,始终秉承“讲信修睦,和气致祥”的宗旨,善做矛盾纠纷的“调和剂”,勇做不断创新的“探路者”,践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和使命,持续提升投资者满意度,持续开展好纠纷调解与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另一方面,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推动辖区纠纷调解工作向着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