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631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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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540936700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中华) | ||
文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中华)
当事人:万中华,男,1969年10月,住址:江苏省宜兴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万中华涉嫌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交投)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万中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万中华控制并使用“方陶”等账户情况
万中华实际控制“万某华”、“方某”、“潘某英”、“万某琴”、“达某奎”等5人的证券账户(简称账户组),账户组买入ST交投的交易由万中华决策并实施,万中华能行使万某华、方某、潘某英、万某琴、达某奎证券账户表决权。
二、万中华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变动情况
涉案账户组于2021年8月19日开始持续买入ST交投股票。2021年8月19日至11月8日,累计净买入ST交投股票8,665,03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70%,2021年11月9日,涉案账户组累计净买入ST交投股票640,4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35%。截至2021年11月9日,涉案账户组持有ST交投股票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05%。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2月7日,涉案账户组净买入ST交投股票1,799,600股,累计持有ST交投股数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03%。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14日,涉案账户组净买入ST交投股票1,820,121股,累计持有ST交投股数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2%。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3月1日,涉案账户组净买入ST交投股票1,836,759股,累计持有ST交投股数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02%。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6月17日,涉案账户组卖出ST交投股票29,896股,累计持有ST交投股数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截至2022年8月2日ST交投公告日,涉案账户组合计持有ST交投14,732,018股股票,占总股本比例为8%。
万中华于持有ST交投股份达到总股本5%时,未按规定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且在持股达到ST交投总股本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时,未按规定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万中华为上述行为责任人。
三、万中华在限制交易期内卖出证券情况
2021年11月9日,涉案账户组持有ST交投总股本首次达到5%,万中华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亦未停止交易ST交投股票。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8月2日,万中华账户组累计卖出ST交投股票165,745股,成交金额1,380,923.54元。上述事项直至2022年8月2日才予以披露。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8月2日为限制转让期,账户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ST交投股票盈利96,227.3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情形。万中华为上述行为责任人。
上述违法事实,由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材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万中华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变动情况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万中华在限制交易期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6,227.34元,并处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871-65135263)。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云南监管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