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24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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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0462665000 | |
名 称 | 关于做好《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施行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做好《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施行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律师事务所:
为落实《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律师事务所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基本情况的规定,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以下简称《第4号指引》)。《第4号指引》对执业信息报送作出了具体安排。为做好辖区律师事务所执业信息报送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你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第4号指引》做好执业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报送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避免不报、漏报和错报的情形。
二、你所应当按照《第4号指引》的要求,在2024年7月31日前补充报送2024年6月30日前已经完成的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信息。
三、你所及律师应当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向委托人强调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委托人拒不纠正、补充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义务。辖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依法及时报告执业中发现的各类财务造假、违规占用等违法违规线索。
四、对于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执业信息,或者报送的执业信息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附件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为落实《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律师事务所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基本情况的规定,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以下简称《第4号指引》)。《第4号指引》对执业信息报送作出了具体安排。为做好辖区律师事务所执业信息报送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你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第4号指引》做好执业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报送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避免不报、漏报和错报的情形。
二、你所应当按照《第4号指引》的要求,在2024年7月31日前补充报送2024年6月30日前已经完成的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信息。
三、你所及律师应当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向委托人强调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委托人拒不纠正、补充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义务。辖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依法及时报告执业中发现的各类财务造假、违规占用等违法违规线索。
四、对于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执业信息,或者报送的执业信息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附件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5日
(联系人电子邮箱:zjlsbazx@csrc.gov.cn,邮箱名称为“浙江律师备案咨询”拼音首字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