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022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4369700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0号(叶盛洋)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0号(叶盛洋)

    当事人:叶盛洋,男,1987年6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盛洋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经提示说明仍未提出,放弃上述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9月25日,时任绍兴市越城区招商局领导微信向盛洋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叶某明发送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信集团)介绍资料,表示有合作项目,并推送中间介绍人联系方式。
    2020年10月上旬,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信基金,由交信集团实际控制)总经理杨某到盛洋科技与叶某明就合作事宜进行洽谈。
    2020年10月25日,叶某明与盛洋科技时任董秘吴某婷、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赵某前往交信基金上海办公地点,与杨某等人就盛洋科技控制权变更、资产整合等展开讨论,其后双方保持沟通交流。
    2020年10月29日,叶某明前往北京与交信集团相关领导沟通并现场参观。
    2020年11月10日至11日,叶某明、吴某婷、杨某及赵某等在盛洋科技商定初步方案。草拟《合作意向书》及《交易架构说明》等文件,主要内容为以转让部分股权和表决权委托方式变更盛洋科技实际控制权,后续再以上市公司为平台开展相关业务和资产的整合。
    2020年11月19日,吴某婷微信向叶某明之子、时任盛洋科技总经理兼董事叶盛洋发送《交易架构说明》,在与叶某明、叶盛洋三人的微信群中发送《收购人方案涉及资料清单沟通情况1119》,其中涉及股东股权变动及后续可展开业务合作,并进行语音通话。
    2021年1月底2月初,双方已基本形成方案,以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方式变更上市公司控制权,后续注入资产。2月9日,经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沟通及双方协商,对方案进行调整。
    2021年2月10日,盛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控股,曾用名绍兴市盛洋电器有限公司,案涉期间为盛洋科技控股股东)、叶某明与国交北斗(海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交北斗,交信基金持股20%并受托行使表决权)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盛洋控股向国交北斗转让盛洋科技7.69%股份。
    2021年2月18日,盛洋科技就前述事项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等系列公告。
    2021年3、4月份,叶某明等前往北京交信集团,了解交信集团基本情况及下属企业业务。
    2021年4月26日,叶某明通知吴某婷,盛洋科技拟收购交信集团下属企业,让其安排中介机构开展尽调。4月底至5月初,吴某婷与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就尽调进行初步沟通准备,一行12人于5月10日进驻交信集团对其下属企业开展前期尽调,5月21日完成现场工作,后形成尽调报告初稿。
    2021年6月2日至4日,双方相关人员在北京就尽调情况及未来资产证券化初步方案等进行沟通。后确定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交)为收购标的,并继续推进相关工作。
    2021年6月25日,吴某婷微信向叶盛洋发送《中交实验室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中交实验室法律尽调备忘录》《中交信息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有限公司尽职调查报告》。2021年8月17日,叶某明微信向叶盛洋发送《关于收购盛洋科技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介绍》,后于9月1日向叶盛洋发送《SYKJ实际控制人变更方案》等。
    2021年9月21日,叶某明前往上海,次日与吴某婷、赵某、交信集团张某、北京中交孔某伦、交信基金顾某等人前往上交所沟通。
    其后,双方继续推进盛洋科技收购北京中交事项,进行方案沟通及内部审议程序等。
    2021年10月11日,叶某明、吴某婷、张某、孔某伦、赵某等人在北京沟通合作意向协议。
    2021年10月29日,盛洋科技与交信集团签订《合作意向协议》,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中交100%股权。
    2021年10月30日,盛洋科技就前述事项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披露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信集团持有的北京中交100%股权。公司于11月1日(周一)起停牌,后于11月15日复牌。
    盛洋科技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中交100%股权,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第九项“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0年10月25日,于2021年10月30日公开。叶某明、吴某婷、叶盛洋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叶某明、吴某婷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10月25日,叶盛洋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11月19日。
    二、叶盛洋建议他人买卖“盛洋科技”股票
    叶盛洋与单某、曹某、袁某杰为高中同学,相识多年,四人建有微信群,并经常一起打篮球。2021年5月4日晚至5日凌晨,叶盛洋、单某、曹某、袁某杰一起聚餐,叶盛洋吃饭时分析过盛洋科技,和他们说现在可以买入,买不买由他们自己决定。其后,单某、曹某、袁某杰均买入“盛洋科技”股票。叶盛洋知悉单某、袁某杰买入“盛洋科技”股票,曾与单某微信讨论账户开立、交易及收益情况等。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情况、银行资金流水、违法所得计算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叶盛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单某、曹某、袁某杰买入“盛洋科技”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叶盛洋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盛洋科技”股票的行为,处以2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浙江监管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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