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024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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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437030000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3号(徐炜)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3号(徐炜)
当事人:徐炜,男,1982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炜内幕交易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9月25日,时任绍兴市越城区招商局领导微信向盛洋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叶某明发送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信集团)介绍资料,表示有合作项目,并推送中间介绍人联系方式。
2020年10月上旬,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信基金,由交信集团实际控制)总经理杨某到盛洋科技与叶某明就合作事宜进行洽 谈。
2020年10月25日,徐炜开车载叶某明,与盛洋科技时任董秘吴某婷、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赵某前往交信基金上海办公地点,与杨某等人就盛洋科技控制权变更、资产整合等展开讨论,其后双方保持沟通交流。
2020年10月29日,叶某明前往北京与交信集团相关领导沟通并现场参观。
2020年11月10日至11日,叶某明、吴某婷、杨某及赵某等在盛洋科技商定初步方案。草拟《合作意向书》及《交易架构说明》等文件,主要内容为以转让部分股权和表决权委托方式变更盛洋科技实际控制权,后续再以上市公司为平台开展相关业务和资产的整合。
2021年1月底2月初,双方已基本形成方案,以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方式变更上市公司控制权,后续注入资产。2月9日,经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沟通及双方协商,对方案进行调整。
2021年2月10日,盛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控股,曾用名绍兴市盛洋电器有限公司,案涉期间为盛洋科技控股股东)、叶某明与国交北斗(海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交北斗,交信基金持股20%并受托行使表决权)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盛洋控股向国交北斗转让盛洋科技7.69%股份。
2021年2月18日,盛洋科技就前述事项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等系列公告。
2021年3、4月份,叶某明等前往北京交信集团,了解交信集团基本情况及下属企业业务。
2021年4月26日,叶某明通知吴某婷,盛洋科技拟收购交信集团下属企业,让其安排中介机构开展尽调。4月底至5月初,吴某婷与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就尽调进行初步沟通准备,一行12人于5月10日进驻交信集团对其下属企业开展前期尽调,5月21日完成现场工作,后形成尽调报告初稿。
2021年6月2日至4日,双方相关人员在北京就尽调情况及未来资产证券化初步方案等进行沟通。后确定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交)为收购标的,并继续推进相关工作。
2021年9月21日,徐炜开车载叶某明去上海。次日,叶某明、吴某婷、赵某、交信集团张某、北京中交孔某伦、交信基金顾某等人前往上交所沟通。
其后,双方继续推进盛洋科技收购北京中交事项,进行方案沟通及内部审议程序等。
2021年10月11日,叶某明、吴某婷、张某、孔某伦、赵某等人在北京沟通合作意向协议。
2021年10月29日,盛洋科技与交信集团签订《合作意向协议》,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中交100%股权。
2021年10月30日,盛洋科技就前述事项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披露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信集团持有的北京中交100%股权。公司于11月1日(周一)起停牌,后于11月15日复牌。
盛洋科技控股股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0年10月25日,于2021年2月18日公开。盛洋科技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中交100%股权,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第九项“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0年10月25日,于2021年10月30日公开。叶某明为上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知悉时间均不晚于2020年10月25日。
二、徐炜内幕交易“盛洋科技”股票
(一)徐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叶某明联络接触情况
徐炜自小与叶某明家相识,案涉期间负责打理叶某明家庭事务,担任叶某明司机,与叶某明联络接触频繁,在2018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担任盛洋控股经理。叶某明2020年10月25日前往上海与交信基金人员会商、2021年9月21日前往上海沟通等,均由徐炜开车。
(二)徐炜控制账户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盛洋科技”
1.账户组及相关情况
案涉期间,徐炜控制使用“唐某雯”“周某娟”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徐炜账户组)交易“盛洋科技”股票:“唐某雯”中山证券普通账户,2018年5月24日开立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延安东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575******388,沪市股东代码A29*****04;“唐某雯”中山证券信用账户,资金账号575******026,沪市股东代码E04******97。“周某娟”浙商证券账户,2015年11月27日开立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资金账号11******52,沪市股东代码A36*****96。
徐炜账户组交易“盛洋科技”股票由徐炜决策,账户组主要资金来源与去向为徐炜。
2.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唐某雯”中山证券普通账户买入“盛洋科技”股票47,000股,买入金额569,954元,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其信用账户后于2021年12月9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085,162元;“周某娟”浙商证券账户买入“盛洋科技”股票61,900股,买入金额763,218元,2021年11月26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391,224.25元。
综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炜控制账户组交易“盛洋科技”股票,合计买入108,900股、买入金额1,333,172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经计算共获利1,138,258.97元。
3.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
徐炜账户组长期未交易“盛洋科技”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于2020年11月开始通过二级市场持续买入且仅买入“盛洋科技”单只股票,均为临时转入资金后基本全部买入“盛洋科技”股票,买入意愿强烈。内幕信息公开后,徐炜账户组于2021年11月26日、12月9日将持有的“盛洋科技”股票全部卖出。上述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徐炜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情况、银行资金流水、违法所得计算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叶某明存在联络接触,控制徐炜账户组交易“盛洋科技”股票,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未能对异常交易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徐炜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徐炜没收违法所得1,138,258.97元,并处以2,276,517.9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炜内幕交易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9月25日,时任绍兴市越城区招商局领导微信向盛洋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叶某明发送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信集团)介绍资料,表示有合作项目,并推送中间介绍人联系方式。
2020年10月上旬,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信基金,由交信集团实际控制)总经理杨某到盛洋科技与叶某明就合作事宜进行洽 谈。
2020年10月25日,徐炜开车载叶某明,与盛洋科技时任董秘吴某婷、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赵某前往交信基金上海办公地点,与杨某等人就盛洋科技控制权变更、资产整合等展开讨论,其后双方保持沟通交流。
2020年10月29日,叶某明前往北京与交信集团相关领导沟通并现场参观。
2020年11月10日至11日,叶某明、吴某婷、杨某及赵某等在盛洋科技商定初步方案。草拟《合作意向书》及《交易架构说明》等文件,主要内容为以转让部分股权和表决权委托方式变更盛洋科技实际控制权,后续再以上市公司为平台开展相关业务和资产的整合。
2021年1月底2月初,双方已基本形成方案,以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方式变更上市公司控制权,后续注入资产。2月9日,经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沟通及双方协商,对方案进行调整。
2021年2月10日,盛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控股,曾用名绍兴市盛洋电器有限公司,案涉期间为盛洋科技控股股东)、叶某明与国交北斗(海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交北斗,交信基金持股20%并受托行使表决权)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盛洋控股向国交北斗转让盛洋科技7.69%股份。
2021年2月18日,盛洋科技就前述事项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等系列公告。
2021年3、4月份,叶某明等前往北京交信集团,了解交信集团基本情况及下属企业业务。
2021年4月26日,叶某明通知吴某婷,盛洋科技拟收购交信集团下属企业,让其安排中介机构开展尽调。4月底至5月初,吴某婷与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就尽调进行初步沟通准备,一行12人于5月10日进驻交信集团对其下属企业开展前期尽调,5月21日完成现场工作,后形成尽调报告初稿。
2021年6月2日至4日,双方相关人员在北京就尽调情况及未来资产证券化初步方案等进行沟通。后确定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交)为收购标的,并继续推进相关工作。
2021年9月21日,徐炜开车载叶某明去上海。次日,叶某明、吴某婷、赵某、交信集团张某、北京中交孔某伦、交信基金顾某等人前往上交所沟通。
其后,双方继续推进盛洋科技收购北京中交事项,进行方案沟通及内部审议程序等。
2021年10月11日,叶某明、吴某婷、张某、孔某伦、赵某等人在北京沟通合作意向协议。
2021年10月29日,盛洋科技与交信集团签订《合作意向协议》,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中交100%股权。
2021年10月30日,盛洋科技就前述事项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披露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信集团持有的北京中交100%股权。公司于11月1日(周一)起停牌,后于11月15日复牌。
盛洋科技控股股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0年10月25日,于2021年2月18日公开。盛洋科技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中交100%股权,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第九项“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0年10月25日,于2021年10月30日公开。叶某明为上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知悉时间均不晚于2020年10月25日。
二、徐炜内幕交易“盛洋科技”股票
(一)徐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叶某明联络接触情况
徐炜自小与叶某明家相识,案涉期间负责打理叶某明家庭事务,担任叶某明司机,与叶某明联络接触频繁,在2018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担任盛洋控股经理。叶某明2020年10月25日前往上海与交信基金人员会商、2021年9月21日前往上海沟通等,均由徐炜开车。
(二)徐炜控制账户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盛洋科技”
1.账户组及相关情况
案涉期间,徐炜控制使用“唐某雯”“周某娟”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徐炜账户组)交易“盛洋科技”股票:“唐某雯”中山证券普通账户,2018年5月24日开立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延安东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575******388,沪市股东代码A29*****04;“唐某雯”中山证券信用账户,资金账号575******026,沪市股东代码E04******97。“周某娟”浙商证券账户,2015年11月27日开立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资金账号11******52,沪市股东代码A36*****96。
徐炜账户组交易“盛洋科技”股票由徐炜决策,账户组主要资金来源与去向为徐炜。
2.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唐某雯”中山证券普通账户买入“盛洋科技”股票47,000股,买入金额569,954元,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其信用账户后于2021年12月9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085,162元;“周某娟”浙商证券账户买入“盛洋科技”股票61,900股,买入金额763,218元,2021年11月26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391,224.25元。
综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炜控制账户组交易“盛洋科技”股票,合计买入108,900股、买入金额1,333,172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经计算共获利1,138,258.97元。
3.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
徐炜账户组长期未交易“盛洋科技”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于2020年11月开始通过二级市场持续买入且仅买入“盛洋科技”单只股票,均为临时转入资金后基本全部买入“盛洋科技”股票,买入意愿强烈。内幕信息公开后,徐炜账户组于2021年11月26日、12月9日将持有的“盛洋科技”股票全部卖出。上述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徐炜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情况、银行资金流水、违法所得计算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叶某明存在联络接触,控制徐炜账户组交易“盛洋科技”股票,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未能对异常交易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徐炜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徐炜没收违法所得1,138,258.97元,并处以2,276,517.9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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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