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163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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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678680000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5号(巨鲸财富、倪心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5号(巨鲸财富、倪心刚)
当事人: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鲸财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倪心刚,男,1978年8月出生,巨鲸财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巨鲸财富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巨鲸财富、倪心刚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湖州鲸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鲸恩)、湖州鲸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鲸琰)、湖州鲸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鲸琮)、湖州鲸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鲸德)、湖州俊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俊宇)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由湖州文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文卓)担任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州文卓自成立即由巨鲸财富实际控制,主要用于为巨鲸财富开展业务提供通道,上述五家私募基金由巨鲸财富实际管理。截至2024年8月7日,巨鲸财富未按规定对上述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
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湖州鲸恩合伙协议约定,该有限合伙企业定向投资于巨鲸鲸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以及在资金闲置的情况下可投资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和类保本型理财产品。2021年8月19日,巨鲸财富挪用湖州鲸恩380万元用于向第三方提供借款。2021年9月,第三方归还该笔借款。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披露信息
湖州鲸恩、湖州鲸琮、湖州鲸德、湖州俊宇、湖州鲸琰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除应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外,还应根据所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各有限合伙人提供项目进度通报。
五家合伙企业成立至今,巨鲸财富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同时,巨鲸财富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五家合伙企业将募集资金用于借款、往来款以及投资于合伙协议约定投资范围之外其他项目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合伙协议相关约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巨鲸财富作为私募基金实际管理人,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巨鲸财富挪用基金财产,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巨鲸财富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五家有限合伙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构成《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巨鲸财富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及时向投资者通报投资项目进度,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倪心刚作为巨鲸财富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负责巨鲸财富的总体运营,是巨鲸财富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巨鲸财富和倪心刚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行为发生在《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前,且《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更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确定罚款数额。其二,积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针对案涉三项涉嫌违法事实进行了及时的补救行为,具体包括:一是及时督促第三方归还案涉借款,消除危害后果。二是加强建立客户沟通机制:建立企业微信客服,使有限合伙人可随时与当事人保持沟通;针对重大事项临时披露,建立线上客户会议形式,力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虽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披露方式,但亦在实质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此外还提出为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出现严重资金短缺等情况。综上,巨鲸财富、倪心刚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巨鲸财富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提供年度财务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并延续到《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后,故本案适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二,当事人提出积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我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量罚金额。综上,对巨鲸财富、倪心刚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的行为,依据《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一、对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处20万元罚款;
二、对倪心刚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对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一、对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对倪心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对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行为,依据《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一、对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二、对倪心刚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对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及时向投资者通报投资项目进度的行为,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一、对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对倪心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四项,我局决定:
一、对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6万元罚款;
二、对倪心刚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浙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倪心刚,男,1978年8月出生,巨鲸财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巨鲸财富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巨鲸财富、倪心刚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湖州鲸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鲸恩)、湖州鲸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鲸琰)、湖州鲸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鲸琮)、湖州鲸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鲸德)、湖州俊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俊宇)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由湖州文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文卓)担任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州文卓自成立即由巨鲸财富实际控制,主要用于为巨鲸财富开展业务提供通道,上述五家私募基金由巨鲸财富实际管理。截至2024年8月7日,巨鲸财富未按规定对上述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
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湖州鲸恩合伙协议约定,该有限合伙企业定向投资于巨鲸鲸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以及在资金闲置的情况下可投资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和类保本型理财产品。2021年8月19日,巨鲸财富挪用湖州鲸恩380万元用于向第三方提供借款。2021年9月,第三方归还该笔借款。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披露信息
湖州鲸恩、湖州鲸琮、湖州鲸德、湖州俊宇、湖州鲸琰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除应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外,还应根据所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各有限合伙人提供项目进度通报。
五家合伙企业成立至今,巨鲸财富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同时,巨鲸财富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五家合伙企业将募集资金用于借款、往来款以及投资于合伙协议约定投资范围之外其他项目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合伙协议相关约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巨鲸财富作为私募基金实际管理人,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巨鲸财富挪用基金财产,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巨鲸财富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五家有限合伙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构成《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巨鲸财富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及时向投资者通报投资项目进度,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倪心刚作为巨鲸财富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负责巨鲸财富的总体运营,是巨鲸财富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巨鲸财富和倪心刚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行为发生在《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前,且《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更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确定罚款数额。其二,积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针对案涉三项涉嫌违法事实进行了及时的补救行为,具体包括:一是及时督促第三方归还案涉借款,消除危害后果。二是加强建立客户沟通机制:建立企业微信客服,使有限合伙人可随时与当事人保持沟通;针对重大事项临时披露,建立线上客户会议形式,力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虽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披露方式,但亦在实质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此外还提出为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出现严重资金短缺等情况。综上,巨鲸财富、倪心刚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巨鲸财富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提供年度财务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并延续到《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后,故本案适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二,当事人提出积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我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量罚金额。综上,对巨鲸财富、倪心刚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的行为,依据《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一、对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处20万元罚款;
二、对倪心刚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对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一、对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对倪心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对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行为,依据《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一、对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二、对倪心刚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对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及时向投资者通报投资项目进度的行为,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一、对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对倪心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四项,我局决定:
一、对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6万元罚款;
二、对倪心刚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浙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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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