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336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9822800000
名        称 关于对李起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李起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起富

经查,作为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仙通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2481日至202487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浙江仙通股票,持股比例由26.55%减少至23.69%,累计减少比例为2.86%。期间,分别于202481日、202485日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1%。你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的次日,未及时告知浙江仙通,导致浙江仙通迟至202494日才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补充公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1018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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