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39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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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005007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边剑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边剑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边剑霞:
我局对杭州元亨利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元亨利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的部分基金临时性占用基金财产,通过股东个人账户代为收取管理费,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我局对杭州元亨利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元亨利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的部分基金临时性占用基金财产,通过股东个人账户代为收取管理费,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