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58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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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033420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猛、沈鑫: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2023年4月,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甬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宁波宁能汇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能汇宸)持有的浙江飞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时,公司未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前期与宁能汇宸签订担保书等协议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金猛、董秘沈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金猛、沈鑫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2023年4月,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甬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宁波宁能汇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能汇宸)持有的浙江飞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时,公司未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前期与宁能汇宸签订担保书等协议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金猛、董秘沈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金猛、沈鑫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0月28日